美國大報引用小網站,明明已置原文連結與出處還是被告上法院!

昨天美國網路界傳出一起訴訟事件,叫人吃驚,中型的網路媒體公司GateHouse,旗下擁有一些專攻當地新聞的新聞網站,竟然斗敢跑去告比它大一百倍的同業《紐約時報》集團,主要的告訴理由是,紐約時報集團旗下的Boston Globe的「Boston.com」新聞網站,裡面「不當引用」了GateHouse旗下的新聞,造成GateHouse旗下網站的商業損失。

什麼?「引用」也會被告?也會造成商業損失?

首先,紐約時報這邊所做的所謂「引用」,就是摘下對方的新聞的「標題」和「報導內文的第一句話」,逐字不變,他們有記得在標題上面加上超連結,點下去就會回到原來的網站。CNET文章中舉了一個例子,可看到紐約時報旗下Bonston.com旗下的「Newton地方報」,進去看看,右手邊是有「Schools」和「Sports and Recreation」區塊,列了一些相關報導的「標題」,每一則都不是此網站原生的,而是從其他網站摘來,點下去,就會回到那個網站。每個區塊的第一篇文章超過了些,除了摘標題外,還會摘「第一句話」,不過後面也很禮貌的加上「對方網站名,對方發文時間」(例:The Lion’s Roar, 12/23/08)……。

都做到這樣子了,竟然還會被告

至於這個GateHouse因為被紐約時報集團這種「連結」造成了哪些「商業損失」?他們宣稱,當使用者透過紐約時報集團連結進來,就不是從首頁進來了,而是直接進到「內頁」的該篇報導,所以,就看不到,該網站首頁的(最重要的)廣告了!

客棺覺得呢?

喔My God,這家報社的理由相當可笑。

難道不能在內頁放廣告嗎?

難道不能在內頁置放更多的東西,吸引讀者回到首頁看廣告嗎?

我想,紐約時報集團要打贏這場官司應該是很簡單的,而且紐約時報集團並未將該報的「所有文章」都放在上面,只是摘了幾篇而已,而且每次都摘不同家的文章,任何人都可以判斷,對於該小報來說,紐約時報集團等於送給他們「多出來的流量」,原本就到該小報拜訪的人,還是會繼續到該小報,該小報應該還是要謝謝紐約時報集團給他這些另外的流量才對?所以,紐約時報集團的回應也很老神在在,他們故意面露「無奈」,由他們的發言人發出書面聲明,「這種連結法,早就已是網路上經常使用的模式!」

瞧,Google大神不也是這樣搞的?

一個連結、第一句話!

報導提到,Google News後來是有付錢給美聯社來取得他們的新聞,但大部份的,還是免費抓的,等他們來告。Google當然是有把握他們不會告的,因為Google是幫他們加流量啊!不去首頁有什麼關係?你要首頁的一天10萬,還是要內頁的一天100萬?

不過,這件事也透露出這些小網站悲哀。想,為何他們會想跑來告紐約時報?原因很簡單。他們已從最近看到兩個現象:

一、他們的網站,流量降低了!

二、他們的內頁,流量升高了!而且全部都是紐約時報旗下集團所送來的流量!

三、假如就這樣,那或許沒關係,最重要的是,當他們看到「Newton地方站」,他們一驚:這…這…這…。這,不就是我們一直在做的事情嗎?他們家也有一個「Newton地方站」,叫做「Newton Tab」。再這樣下去,這個站會被紐約時報集團旗下的新站給後來居上吃掉掉!他們一直在深耕地方的報紙,也因此在紐約時報集團這種大報的牆角下勉強生存著,現在,紐約時報集團要跑來吃掉他們最後一塊市場

GateHouse的高層在後來的員工信函中,把這個被全美國訕笑的訴訟消息對全部員工解釋一番,高層表示,他們不是沒想過私下和紐約時報集團要求拿掉,不料,遭到紐約時報集團的悍拒!所以,他們才只好告上法院!但,瞧,現在他們告了,紐約時報集團,依然將這些都留著。最後,就算是告上法院,紐約時報集團將它的東西都拿下來了,紐約時報集團依然可以跑去整合其他網站的東西,說不定跑去和GateHouse的競爭者簽約!

最近流行「被消費」這句話。當Web 2.0剛開始的時候,我們發現,一開始是小網站在「消費」大網站,譬如你把三大新聞網站的新聞整合在一個網站裡,碰到法律問題,就祭出「Web 2.0」、「這些摘文是網友摘的」就可安然過關,沒事!但,現在大網站也開始學會玩這招,紐約時報集團現在在做的事,就是回過頭來,也來「消費」小網站!反正Web 2.0時代,你消費我,我也可以消費你,連來連去,我們都在互相卡對方的油。

大站消費小站,表面上,大站帶了流量給小網站,實際上卻是藉好多小網站來鞏固他們的地位,有一天可伺機將全部取而代之;而小網站們,只能無可奈何的看到自己網站的「直接流量」(direct traffic)愈來愈少,一天可能有50%都是來自某個大網站,看得心驚膽跳!

到底我要暫時的拔苗助長,還是健康的生存?我認為,小網站的生存之道,就是藉由大網站的挹注,更去發展其他的小網站、小方向、小主題、小分眾、小利基。這家報紙應該省省功夫,就讓紐約時報集團去用,但自己再開發新的niche市場,一方面讓自己自成一格,一方面也讓紐約時報集團自己做不出來,逼著一定要繼續引用你的東西。

網路的「海」實在很大,實在不必跑到狹小的法院,去浪費大家寶貴的時間。

16 comments

  1. 變相的商業炒作,讓大家知道原來紐時是用我的東西,
    這個實質的意義大於訴訟本身,
    法院變成了行銷工具之一…

  2. 我覺得小站要生存的方法, 就是要做出能被大站連結更多的內容才對. 如果反其道而行, 不讓別人連結, 只會讓知名度降低, 就會變成更多人不知道小站的存在. 另外, 從SEO的角度來說, 如果網頁能被越多人連結, 尤其是知名網站的連結, 就能得到更好的網站排名. 所以小站應該要善用外面網站進來的流量來搞一點花樣, 例如格主說的在內頁放廣告…說不定在內頁放關鍵字廣告, 首頁放形象廣告, 會是最佳的廣告模式.

  3. Web2.0时代的网站变得像盗版一样,大家都只顾找别人的内容,引用,评论,修饰,没有专心去制造内容,都在铺路,没人盖楼,我讨厌去到几个网站,看到都是一样的新闻,差不多的内容.当三个有意思的网站,都可以在一个地方被阅读后,我们还有理由回到那三个网站吗?我想这是那三个网站需要自己解决的问题.

  4. 告不告的贏應該是一回事, 至少現在大家都知道有此小報的存在了, 此例看起來應該就是行銷手法.

  5. 其實這件事在我看來不是大站、小站之爭,比較像是"彙整者"跟"提供者"之爭,在WEB 2.0 誰都可以當彙整者,也誰都可以當提供者,沒有大小之分。不論是"彙整"與"提供"都各有各的利基,穩固自己的商業模式才是王道。

    不過,我也覺得這個訴訟"廣告"的意義比實質上勝訴的意義大。

  6. 炒作達到了一箭三雕的目的:
    第一:看吧,我不錯吧,居然有大站引用我的觀點。
    第二:小站被引用居然告上了法庭,似乎有些無理取鬧,繼而成為新聞傳播。
    第三:劉先生小心哦,因為你這裡也在引用小站,小心被告哦。

  7. 大站引用某些小站新聞,如果超過一個程度,反而對小站有幫助。像雅虎雖然有科技新聞,但我都是去專門的論壇或科技新聞專門網站去看。一個消息引來引去,只是增加訊息錯誤的機率而己。

  8. 本來就很現實…
    創造者不一定有資格擁有創造出來的資產
    資產最後一定會「還給」最適合創造這個資產的人

    如果自己是那個「第一創造者」
    卻不是那個「最大創造者」
    那合作是必須手段

    除非自己有別人沒辦法複製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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