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罰無準則?好學生要勤練「不怕懲罰」的功力

周末有一篇有趣的科學報導,引用了《Neuron》期刊的一篇研究,聽說這是史上是第一次用腦部掃描的方式研究人類做法官,要「懲罰」其他人時的腦部狀況。你不見得要是法官,或許只是聽到旁邊三姑六婆聊到聽到隔壁鄰居男人在劈腿,或某家的小狗亂大便,於是,你決定插手,並試圖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決定「懲罰」某一個人,那你的腦部到底會發生什麼事?

所謂公正,真的公正嗎?

所謂公平,真的平衡嗎?

大家都認為,自己是最有原則的人,但就算再有原則的,科學家發現事實好像不是如此──

科學家找來了16位實驗者,給他們一個叫做「John」的傢伙,這個「John」做了若干壞事,有的只是在商店裡順手牽羊偷了一塊麵包,有的是預謀殺人。這些事情中,有的是John自己有犯意,有的則是「因為」某個原因所引起的。這時候,科學家請這些實驗者下決定,給John一個從0到9的懲罰,同步監測這些人的腦部的血液流動。

科學家發現,當John做的壞事太嚴重,簡直是大家所「公認」的罪行,可能必須要到殺人這種程度,絕對有錯,絕對要抓去關,這時候,腦部的一個叫「right dorsolateral prefrontal cortex,rDLPFC」的部位就會動得很厲害,這部位科學家已知是拿來判別認知的,通常有些比較有「正義感」的人,這部位的運作就特別強。這點發現,還在大家的預期中。

然後接下來,科學家還發現,當John所犯的「罪行」並不嚴重,而且不是蓄意,而是有原因、被誘使犯罪的情況下,腦中的另一個部位「anterior intraparietal sulcus」又會神奇的動了起來,這部位在平時是在負責我們的「同理心」的,也就是把自己放在對方的角度來重新思考全局。這部份「亮」起來,表示當我們思考這個幹了壞事的John應該怎麼被懲罰時,我們會先默默的以他的角度來思考:如果我在John的處境下,我會幹這種事嗎?換做是我會怎麼做?為何John最後選擇幹這件事?換句話說,由於這些「罪行」尚不會很嚴重,加上有外力影響,我們會很公平的設身處地的模擬一番後,再下決定要怎麼懲罰John,如果我們模擬的結果是「如果是我,也會這樣幹」,那我可能會判得較輕,若是「如果是我,絕對不會這樣幹」,或許就會判得較重。科學家的這點發現似乎也還算合常理。

接下來,爭議的來了:

這份研究的第三個發現,是大腦除了在上述兩個部位有動作外,還有一個叫「amygdala」部位也會跟著動,這個部位,是目前科學家已知的對情緒掌控的部位,而且扯的是,當最後的懲罰愈「重」,這個人在那個部位的動作就愈多

這點,科學家說,由於不知道因果關係,所以他們有兩種解釋:

一、人類在作出懲罰的判斷之「前」,情緒愈大的時候,愈容易做出比較嚴重的懲罰。換句話說,當你看完John的罪行後,無法制止心中悄悄冒起的怒火,那你有可能就會決定給他下了重刑。如果法官是這樣搞,那是不行的!

二、人類在作出懲罰的判斷之「後」,由於他選擇了較重的懲罰,於是就產生了較大的後緒的情緒。如果法官這樣搞,顯然也是不行的,因為雖然是事後才作出這樣的情緒,但人類本就會追求上次的美好,所以這次雖不影響,但下次就難說了。

做懲罰時,情緒有波動當然是難免的,但「不合理」的是,情緒的波動,沒理由和懲罰的「強」或「弱」成正比

罰得愈重,人就愈激情?

愈激情,就罰得更重?

如果再公正的人們,也受情緒影響。如果再公正的媒體,也受情緒影響,那,整件事就讓人想起關於「懲罰」的事

現今社會,所有的禁忌一條一條的卸去,說實在我們所受的教條限制已經比三十年前還要少掉5倍以上,今天所有的教條僅供參考,太古板的還會被笑,也由於所有的東西變得開明,演變成一個狀況:

我們身為一介個人,想要完全避免「被懲罰」,變成一件很困難的事!

沒聽錯呢,是「困難」!

我們不斷的和陌生人見面,雖然不認識或不熟悉,但我們其實時時刻刻的是被曝露在「被懲罰」或「被獎賞」的狀態下的。我們自己每天的生活裡,也是不斷的對其他人做出一些微型的「懲罰」的決定。

比如,你站在路旁攔公車,公車卻呼嚕嘩啦的決定跑到前面去停,讓你跑得要死,說不定只是看你手勢不太對,想要「懲罰」你一番。

或許,你在做簡報,剛好講的題目不中評審心,說不定還讓對方聽了有點不高興,最後評審分數不好,其實你是被「懲罰」了?

你說,本來就這樣啊,不是嗎!

不,尤其對於一些本來都很奉公守法的「好學生」來說,對這種事情,其實一直很不習慣。我小時候是不折不扣的絕對第一名,在師長眼中是同學們最好的榜樣,對我來講,生命很簡單,只要「遵守」規則,把自己綁好,我就可以避免所有的「懲罰」。直到赴加拿大念高中,上下課都不需要到場,對老師也不需要有禮貌,什麼都不必了,我才發現,糟了,沒有規定,沒有準則,我反而「無所適從」!那時候還是青少年,也還在建立自己在群體的信心與定位,這樣的打擊實在太大。

但,這就是社會的寫實樣。為何人家說以前的「好學生」,入社會後常常就「小時了了,大未必佳」?為何那些榜單上的「好學生」,以後只會是雇員而已,真正的老闆可能第20名,聘用當年前三名當他助手?因為好學生不懂得「使壞」,他們以為遵守一些規則就能變好,但在社會後,卻無法憑這個功力繼續下去發揮更大的能力,於是好學生決定再去念書,再去深造,造到最後到了40歲還是一樣一事無成。

再舉履歷表為例,最近參加幾個場合,關於履歷表的寫作,大部份專家的建議都是,哇,履歷表不能這樣寫、不能那樣寫…不要這樣叫、不要那樣呼…到最後,我們可以發揮的範圍就只剩一點點,而且這一點點,恐怕還比以往還要更小,因為它完全沒有告訴你到底怎樣才真正不會被懲罰,到底那個最安全的點、那個最應該拍馬屁的在哪裡?好學生會無所適從,但壞學生反而覺得我的時代終於來了

跳出「好學生」的天限,我的方式是:我學會了如何盡量將別人的判決、別人的懲罰「擋」在自己心門外,別讓那些(現在科學家證明)沒什麼根據的懲罰來影響自己。當大家還是對「懲罰」梗梗於懷,遇到「哪個服務員臭臉」就發出沖天的大脾氣,就影響今天的心情,我則想辦法學會了就算遇到任何的「懲罰」,也盡量不要讓這些「懲罰」在心裡留下陰影。由於現在「懲罰」的來源實在太多,沒有準則,我們第一個要學會的事,就是學會「不怕被懲罰」

無法改變別人,只能改變自己。這是一種境界,從「不怕」開始,才可以站得起來,用行動來告訴對方「我認為我是對的」,促進自己真對自己所在的這個微系統產生一些思考。科學家現在告訴我們,懲罰很有可能是個人情緒的問題,這是扯不斷的,但我們可以今天開始為自己建築一座高牆,保護自己,讓自己再也「不怕被懲罰」!

12 comments

  1. 6先生的這篇文章有點誤導。

    假如,一個人和另一個人在交往的時候,老師想著“他在懲罰我”或者“我應該不怕懲罰”

    這種交往方式必然導致失敗的交往。

    最好的狀態,莫過於率性,自然。懲罰也罷,不懲罰也罷。

    6先生,最近關注了很多“腦部的微動”,但這些微動對於宏觀的世界,有多少影響力呢?

    此文與6先生商榷。

  2. 一個人的改變

    或許他也可能是在未來會改變世界的人

    這樣的微動

    遠超乎你所看的到的宏觀

  3. 無法改變別人,只能改變自己,這是一種境界,從「不怕」開始!

    怕了某些事情 ~ 彷彿會有一道透明牆擋著你成長,雖然,
    很多事情試了會讓你付出代價,但是只要適可而止,背後的成長,
    可能是更珍貴的體驗 …….

    唉!雲霄飛車…….可惜,我就是不敢坐……^^

  4. 所謂「公平、正義」,本來就是由情緒引起,且觀念與生長環境有關,只比其他大多情緒更融入理性。文章所問「所謂公正,真的公正嗎?」,答案應該很明顯。
    「好學生」的例子稍有偏激,但明顯說出現在年輕人缺乏自我認同和方向。
    「不要讓這些懲罰在心裡留下陰影」這點我很認同。很多能記取其中的失敗並擺脫消沉的人,使我感到佩服。

  5. 會有"懲罰",起因於有人訂下"規則"。我們如果仔細想想,不難發現很多規則在被訂定時我們並沒有直接參與;也就是說,不是我們"跟"別人約定好了,而是我們都"被"約定好了必須遵守規則。我們可能會認為,"規則"由第三人訂定相對比較客觀。基本上也沒錯,問題是,當"規則"也同時約定了那個訂定的第三人,客觀性還存在嗎?沒錯,在民主國家,那個"第三人"往往表面上是立法機構,其實是政黨。共產國家就是那個執政黨了。再試著想想,如果您是那個訂遊戲規則的人,推敲再三的會是誰的利益?

    而人民只能選擇遵守或被懲罰;然而遵守有那麼容易嗎?

    高中時我有一個同學從鄉下到台北玩,看到路邊生意人擺設的彈珠遊戲機,一時興起趨近玩了起來,結果被警察扭送警局,從此身上背著賭博罪。像這種案例不知凡幾,守法有那麼容易嗎?甚至律師都不敢確定對所有法條完全清楚,何況一般升斗小民?

    既然如此,人是不需要有"道德潔癖"的。
    只要切記「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不去犯。

  6. 其實修習法學教育,是會讓人從絕對走向相對,至少我在短暫的過程中是這樣。
    所以一般人是沒有條件擔任法官的,只是的確會有時時刻刻的微判斷(判決)。

  7. 很多國家(通常為基督教國家)的法官制式服裝包括假髮,其實是為了"去人格化",原因是他們認為任何人沒有權利決定另一個人的生死(或對錯),所以被賦予決定這件事的人先得被"去人格化"(或准神格化)。

    我們也常被教育"法律是人類道德的最後防線",可見宗教的戒律在道德標準上事實上比國家訂的法律還嚴格。

    可是我們不要忘了,耶穌就是死在"國家"所訂的法律之下。

    我認為在上帝的國度裡是很看不起人類標準下的國家所訂的法律的。至少在那裡沒有政治立場,而人類國家所訂的法律,或執行面,最根本的問題就出在政治看法,而不是對錯的問題。

    這條路的公義落實還有漫漫長路。我們沒有能力改變,所以不必太受制於它,但自己心裡要有把秤,總不能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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