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出走的新路線

台商出走的新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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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商用人頭設立之公司,不論是否提供合約(人頭合約載明權力義務)或出資證明都無法避免被侵占之風險。在每個台商協會的台商幹部或幫台商訴訟過的律師都知道。訴訟過程曠日費時,毫無幫助。所以台商最好還是不要用人頭或考慮其他方法:
    1. 多找幾個人頭, 可以推翻原來法人(亡羊補牢太晚了, 還曠日費時,無法扼止人性之貪婪)。
    2. 做好蓋好印章及簽名的合約, 以刑法約束人性貪婪發生。其內容如買賣合約, 記得還要有本人簽收單, 只留下日期為空白欄之合約。
    以下兩條大陸法律可以幫住您訂定合約之思考方向:
    第六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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