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CK】我對創用CC的戒慎疑慮
【本站客座博客FUNCK,「到台灣找我玩,同志!」站長】我是一位仍受惠於流行音樂工業中,傳統著作權利益體系的作者。很慚愧的,我到2005年才開始注意到「創用CC」(Creative Commons)這個新的著作全概念體系。更慚愧的是,在閱覽過許多網路上的相關文章、聆聽過許多提倡前輩的解釋之後,我到今天還不敢說我完全搞懂它,以及它之於人們的意義。我之所以對創用CC還是模模糊糊的,是因為對它仍有一些戒慎疑慮,以至於我仍無法將創用CC支持者的提倡,理解出一個合理的邏輯。在此本人提出一些想法,懇請各界熟悉智慧產權相關知識的前輩們,不吝與小弟結個解惑之緣。
商人的如意算盤由人民買單?
我曾在去年杭州的中文網誌年會議程上,聽聞某位前輩(對不起,老師,我沒能記下您的大名)提到一個關於創用CC的「緣起說法」,這是一個不論真偽與否,都令我覺得非常合理的說法。好萊塢成熟的電影工業最頭痛的問題之一,就是當製片預算規劃好了、每場戲都依進度拍攝完成、片子上電影院開演之後,某一個場景裡面的某棟大樓的建商、某張椅子的設計師、某棵路樹的主人,無預警地紛紛跳出來興訟,控告製片商侵犯他們的著作財產權或是著作人格權,試圖追討「他們認定」應得的權利金或補償金。這種意料之外的成本,不論原告的動機是否道德,對於製片商來說是個結結實實的大麻煩。
另外在音樂工業領域裡,特別是電子音樂,許多製作物都包含了製作人利用「剪貼」和「混音」等技巧所擷取的前人的錄音著作。當王牌製作人天馬行空地發揮創意之後,版權業務人員就得處理繁雜的著作使用授權作業,除了要清清楚楚地追查每一個「音段」(clip)的授權來源與拆帳比例,還得處理其對應的會計作業,就怕「漏買」了哪個前人作品的使用授權,日後被該著作的權利所有人的經紀代表給狠狠告上一筆。
於是,基於以上成熟的電影、音樂工業裡司空見慣的麻煩,權利使用人(片商與唱片公司)的終極夢想就是這個世界上所有的東西,每棟房子、每張椅子、每棵樹、每段聲音…..都有標籤!這個標籤得說明這個東西能不能被用、可以怎麼被用、什麼狀況下用了可以不用付錢、什麼狀況下用了得付錢、怎麼付錢、付錢給誰。若所有的東西都有了標籤,使用人就可以清楚地避開不該用的、用了得付自己不想支付的金額的東西;若使用了某個東西,也可以很輕鬆地追查到使用方式與付款方式。這就是我所聽過的一個創用CC的緣起說法。
姑且不論技術上是否能達到「凡事皆有標籤」的境界,我很能理解當一個人或單位,每演一段戲、唱一首歌、寫一篇文章就得神經緊繃地等著被告的處境,勢必會期待並尋求一個紓解焦慮、規避麻煩的的解決方案。但令我疑惑的是,解決這個困擾的龐大工程,為什麼要提倡由廣大的人民買單?我的意思是,倡導每一位著作生產者無償地為自己的著作物件貼上他們本來就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貼上的標籤,這…..道德嗎?
我之所以說著作人沒有義務貼上標示權利使用方式的標籤,是因為據我非法學出身的粗淺了解,在許多著作權法成熟國家的法意裡,著作人產生著作的那一個moment,無須申請、無須公開宣告,他便擁有該著作的著作權利,包含財產權以及人格權(此認知若有任何謬誤,懇請各界法學先進指正)。也就是說,一個老百姓只要自己哼唱出一段旋律,即便當時四下無人,他便擁有這段旋律的著作權利,且受法律保護。他不需要四處昭告「這是我想出來的」,也不需要在自己的臉上貼上「這是我想出來的」標籤。日後若他要控告某人抄襲他的創意,他只需要提出具體證據(錄音、樂譜)來說服司法裁決單位即可。
我之所以說著作人沒有必要貼上標示權利使用方式的標籤,是因為當著作人想要無償地與他人分享創作的時候,他根本沒有必要在自己的臉上或創作上貼上「拿去用」的說明標籤,因為從我們第一位會在山洞裡面畫壁畫或是唱歌給族人聽的祖先開始,事情就是這樣。雖然許多提倡創用CC的前輩,都是基於「讓別人更方便的分享自己的創作」的理由而支持創用CC,這樣的立意的確是無私而偉大的,但是這個理由是否只是精神上地用創用標籤展現個人的情操,而並沒有讓什麼本來「不方便」的事情變成「方便」了呢?
埋著作權地雷是道德的?
關於以上所謂「不方便」的事情,其實也有說法,就是「因為沒看到標示而擔心會不會被作者告的不方便」,不論對商業或非商業使用人而言皆是。但是對於著作權所有人而言,這種「不方便」會不會是道德的呢?
若大前研一老師所提出的「M型社會」從趨勢實現成現實,意味著在貨幣經濟體系裡面將會有龐大的M左側的弱勢族群。這些「貨幣弱勢人民」在「非貨幣經濟體系」裡面未必是弱勢,除了自己的勞力和自家後院種出來的芭樂之外,「智慧財」也是他們可以經由適當的轉換機制來支配貨幣、物資、或他人智慧財的權柄之一。對於這些在「鈔票面」的窮人而言,不貼任何具有宣告形式的標籤,或甚至故意埋設具有興訟動機的「著作權地雷」,會不會是件道德且公平的事情呢?而相較於這種窮人可以擁有的商業公義機制,商用著作權利使用人所碰到的「總是會發生的意外官司」會不會是一種常態成本呢?
而非商業的使用人擔心被告,會不會像擔心太陽突然不見一樣,機率很小,很沒必要呢?著作權的訴訟往往是一筆很理性的生意,而不是一件精神道德上的糾紛排解。沒有預期的賠償收益或是生意上的戰略考量的著作訴訟,基本上我不太能想像有人會掏腰包來發起,畢竟打官司是要花錢花時間的。也就是說,當我某天發現一位窮學生把這篇文章貼在他自己的blog裡面,我不會傻到花精神花錢去告他,因為我知道這麼做不合成本,而這位學生也壓根不須要擔心我會告他。若某一天這位學生拿這篇文章讓出版商幫他出書了,這我就告定了,因為有利可圖的訴訟才可能讓我花錢請律師。又如果這位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是比爾蓋茲,我鐵告定了。
所以埋設著作權地雷,會不會是每個人不分貴賤應有的天賦人權,且這是個不會炸到非商業使用人,又可以公平地與商業使用人制衡於商業體系內的正經事呢?如果答案是YES,創用CC存在的意義就值得被人們質疑了。因為它將顯得對著作權人沒有實質益處,還妨礙了地雷的鋪設。
當做功德變成盡義務
承接以上的質疑,可能會有人說「貼標籤是憑個人自由意志」。這句話沒錯,但是我有個杞人憂天的想法,就是當有一天,自貼創用標籤這項功德行為,變成人民應盡的義務的時候,我就怕了。換句話說,若推廣創用建立了創用標籤的普遍性,會不會有一天這標籤變成「必須的」呢?我承認我被現在這種天賦人權式的著作權概念給寵壞了,總順著法理享受不須宣告就享有的權利,這樣的我真的一時之間很難接受必須多做一個什麼措施才能享有這種權利的世界。
當然,法是人訂的,著作權的普世概念本來就有可能隨世界的潮流而改變,我拿明日世界來給當下自我擔憂也的確有點變態。這篇文章並非本人對創用CC的否定性控訴,而是希望藉由我這個法學門外漢的懷疑,邀請更多網友們對於創用和著作權概念大力指教。誠如前述,我認為智慧財是未來鈔票弱勢者的經濟力權柄,期待更多的討論可以為地球公民帶來更妥善的知識經濟公義。
創用授權(兩個C)應該只是對於著作權不足之處的補充,並非取代。在設計上,CC有幾種組合,以Funck提出的使用這篇文章例子來說,就可以設定非商業利用,可否改作等等。在授權範圍之外,當然還是回歸到著作權來處理(一個C),所以應該不會有哪一天C法變成CC法,除非C權人都不存在或沒聲音。
為何需要CC?以上述的例子來說,該學生剛好旁聽過智慧財產概論的課程,知道拿別人的文章來貼原則上是違法的,雖然有合理使用的例外,可不確定法律概念無法用尺來量,這時候有個CC就很簡單了,大家知道Funck是願意這樣的授權,不會造成守法的人綁手綁腳,不守或不懂的人反而在沒有CC標示就拿來用的情況。
關於更進一步的CC討論,可以參考我學長盧文祥(前智慧財產局副局長)所撰寫或指導的一些論文。
多謝nChild舉例說明,並分享盧副局長的論述.
這裡還有其他網友們的想法:
http://chiao.typepad.com/cc20/2007/03/cc.html#comments
以我在智慧財產領域多年法律人的經驗,以及自己也從事表演工作,我想我有義務介紹一下著作權的緣起。
整個著作權緣起,是18世紀以後才出現的事,出現在英國,第一個指標案子叫Millar v. Taylor。著作權的概念很簡單,就是把你腦袋中的東西權利化,你把腦中的勞動表現出來,在表現出來後你就可以佔有它,所以這就是為什們著作權不保護idea而保護idea的表現的原因。當然,有些國家要以登記才算佔有,有些國家是表現出來後就算佔有,美國則是要固定(fix)在一個有體物上,才能宣稱佔有,關於占有的慾望怎們緣起,很簡單,佔有是為了可以賣錢,和賺更多的錢–直到獨占壟斷整個市場,這是受到18世紀個人主義和工業化主義(有人會說是資本主義)氛圍所影響的產物,直在現在21世紀都還在持續進行,甚至現在還有點太過頭。
或許是這樣,大家發現壟斷得利的不是個人,反而都是法人,法人反而成為創作者的主人,擁有創作者的腦袋,也因此更為個人主義的網路被發明後,隨著它信奉分享的精神,大大減低了市場力量。這就是為什們音樂商、書商…whatever商人怕死了網路革命的原因,這會減損他們市場力量和獲利空間。
我相信創用CC也是因為這樣氛圍的反動。
基本上我同意,在18世紀以前的人類,並沒有這種東西,仍然活的好好的,甚至也有人疾呼著作權是反文明的象徵,是阻礙文明的絆腳石,我也不反對,人類總是擺盪在兩極之間作權衡,這樣的問題還是會一代代的繼續吵下去。
我是法律背景,目前從事數位典藏國家計畫分項計畫中的rights clearing工作。拜讀創用CC創始人Prof.Lessig三本著作(最新的Code2.0還沒時間看..>”
剛剛長篇大論的寫了一大堆,無奈後半段居然在貼上去的途中loss掉了,那我長話短說好了。
在我做 rights clearing 工作時,最常碰到的問題就是:取得很有價值的文件,該文件受到著作權保護,然而盡最大的努力,仍無法找到可以授權的著作權人。當然,最好找人的方法,是把原作電子化上網徵求授權,很吊詭的是,一旦這樣上網,立刻就侵權了,到時找到的(或者說他在網路上找到我們的)著作權人,不是來談授權的,而是來告我們侵權的。
Funck前輩提到『所以埋設著作權地雷,會不會是每個人不分貴賤應有的天賦人權?』我也有個小疑問,那就是「當個奉公守(著作權)法的好國民,是不是也是每個人都有的天賦人權呢?」我們從來就不想侵權,不是怕訴訟贏不了,只是圖書館是公家機關,注重形象,不會去計算評估遇上訴訟的風險等等,只要有疑慮一概不能上網。很多寶貴、有歷史價值的文件,只能深索倉庫,不為人知了(在這強調公家資訊公開的時代潮流下,不也很諷刺)。
CC制度提供了這麼一個自願撮合的管道,如果著作權人有label,我才有找到他的機會,我們可以合法的談價錢。為何捨這個管道,給予他一個不確定的(因為他搞不好沒發現我放上網)請求權(還不一定勝訴),再強調這是天賦人權?